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天使爱心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修订)
会字〔2020〕第 09 号
为促进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天使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天使爱心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基金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有人员。
(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志愿者包括:医疗志愿者、项目志愿者和社会志愿者。
第二条 志愿者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志愿者招募和注册程序
基金会各部门项目执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工作者,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与基金会签署《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天使爱心基金会志愿者协议书》(附件一)
(二)本人如实填写《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天使爱心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 中个人相关信息。(附件二)
(三)由基金会用人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 的志愿者登记备案。
(四)经基金会审核同意,基金会向申请人颁发“白求恩 公益基金会志愿者证”。
第四条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一)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2、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基金会注册登记。
3、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4、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5、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7、有权申请退出志愿服务和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8、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能力检测,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2、有义务遵照协议约定,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基金会统一要求和规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为基金会提供专业、合格的志愿服务,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有义务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4、有义务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 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5、有义务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连续不间断地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6、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7、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出志愿者工作岗位的,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退出。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领域
(一)在基金会所属项目活动中从事相关志愿服务。
(二)经基金会同意,可从事项目策划和组织等相关志愿服务。 (三)在基金会各项目从事公益志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具体工作任务。
第六条 保障和激励
(一)保障基金会各项目活动中,主办单位、用人机构应为志愿者提 供必要工作保障,包括:
1、提供志愿者证及必要材料。
2、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由用人机构提供工作期间餐饮。
3、提供因工作关系而发生的差旅费等。
4、提供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
(二)激励每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志愿者个人、团体,并颁发证书;向有关部门推荐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第七条 变更登记
为保障志愿者服务的稳定性,确保不因志愿者的流动影响基金会项目正常工作,规定:
(一)志愿者在基金会内部流动,由志愿者本人提出申请,征得用人双方同意,由接收方办志愿者变更登记手续,报基金会备案。
(二)未经现服务机构同意,志愿者擅自到接收机构从事志 愿服务的,基金会不再承认其志愿者身份;
(三)未经基金会同意,擅自接纳志愿者的机构,基金会将 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机构两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天使爱心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
(二)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天使爱心基金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办法之条款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