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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天使爱心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修订)

  会字〔2020〕第 05号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 确保基金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是指:章程修改、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重大人事变动、开展重大公益活动项目,超过基金会净资产 1/4 的投资活动等。

  第二条 基金会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 15 日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条 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第四条 基金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主要是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基金会项目立项必须遵守立项程序和流程,由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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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项目管理小组讨论集体形成统一意见进行立项,并将需要向理事会报备的项目完成情况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简报》体现)。

  第七条 执行贯彻民政部和相关部门下发的规定,对于超过

  2000 万以上的项目及基金会主办的论坛、研讨会、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活动等情况,由秘书处向民政部管理部门报备,并报备理事会。

  第八条 基金会负责人、理事成员、监事成员、秘书长变动, 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九条 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含志愿者)参与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 基金会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主管机关。

  第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活动,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计划,须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教育等行政处分,直至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 移交执法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可以采取电话、传真和书面形式,

   

  报告理事会;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和纸质形式。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后,可向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天使爱心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十六条 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延边医院)天使爱心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并有权对本制度之条款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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